名 称: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发布机构: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2020〕—1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2020-01-09 来源:鹿泉区 浏览次数:1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西北物流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已经区政府二届第49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
石家庄市鹿泉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政府系统领导干部法治意识,规范本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履行法定职责、强化法治思维和接受法治教育的最为有效的途径之一,有利于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是带头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体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参加庭审,并依法进行相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区人民政府、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主要包括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和根据分工主管被诉行政行为所涉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六条区司法局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第七条被诉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本行政机关相应其他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本年度发生行政诉讼案件的区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至少出庭一次。
第八条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不能仅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
(二)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
(四)因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提出行政赔偿的;
(五)因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出行政赔偿的;
(六)因吊销行政许可证件导致停产停业,造成重大影响的;
(七)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八)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第九条依照第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而不能出庭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第十条依法由区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被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出庭应诉,除第八条规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外,可以委托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承办被诉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法定代表人应当接授委托出庭,不得安排其他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代替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区政府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需变更委托权限的,由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报经区政府特别授权。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对待出庭应诉工作,全程参与案件庭审、调解等相关环节;
(二)熟悉案情,掌握被诉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法律政策依据、法定程序等;
(三)熟悉庭审规则和基本流程,按照法律规定举证;
(四)督促本行政机关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做到:
(一)按时出庭;
(二)着装庄重整齐,言语举止得体;
(三)尊重司法程序,遵守法庭纪律;
(四)尊重其他当事人;
(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应当督促本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前款规定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原告和其他当事人。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应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后10个工作日内将裁判文书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报送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六条区司法局应对每季度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未按照规定履行应诉职责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且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造成重大影响的。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