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民驾驶冀AZC828出租汽车涉嫌超越经营许可范围驻地营运案
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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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0110交罚罚决字[2024]112号
当事人:张丽民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张丽民驾驶冀AZC828出租汽车超越经营许可范围驻地营运,2024年11月18日我单位予以立案并对其进行询问,该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轻微等级,以上事实有书证,视听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项,依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 石家庄市交通运输系统裁量权基准》(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政处罚)第3项,处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以下任一方式进行罚款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注1:本缴款码10日内有效,如果当事人选择现场扫码缴费,为避免产生重复订单,此处可不生成缴款码。
注2:本缴款码仅适用当事人线下自行办理缴费(银行办理或手机银行app)使用,如果当事人最终选择使用执法系统扫码缴费,《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中显示缴款码与当前缴款码无关。
3、至石家庄鹿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阳支行,账号147232011008555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印 章)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