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县大飞运输部(个体工商户)晋AH8359车辆涉嫌未取得道路货物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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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0110交罚罚决字[2024]42号
当事人:阳曲县大飞运输部(个体工商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40122MA0M45942J
违法事实及证据:阳曲县大飞运输部(个体工商户)于2024年7月24日,晋AH8359车辆未取得道路货物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书证,视听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 《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35项,裁量阶次为一般等级,处罚款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账号10005202884001000600004,到期不缴纳的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 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 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账号10005202884001000600004 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印 章)
2024年7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