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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李氏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涉嫌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案
2024-07-29   来源:  浏览次数:1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10交罚罚决字[2024]40
事人:石家庄李氏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85MA0FT88H0U
违法事实及证据石家庄李氏运输有限公司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书证、视频资料为证。起止日期:2024年7月23日-2024年8月21日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23项,裁量阶次为一般等级决定给予责令其停业整顿30日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账号10005202884001000600004,到期不缴纳的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 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 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 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账号10005202884001000600004 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印 章)
2024723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