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亚腾冀ADX1813车辆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07-29
1 打印
浏览次数: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0110交罚罚决字[2024]45号
当事人:冯亚腾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冯红波驾驶冀ADX1813小型普通客车,于2024年7月25日11时00分,在石赞高速鹿泉南收费站口,通过曹操出行(汇源大酒店自强路—赵州桥景区)接单,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调查核实在此之前, 冯红波没有从事过非法网约车经营,属首次。情节符合《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的一般阶次。以上事实有书证,现场笔录,视听资料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69项,决定给予处罚款叁仟元整。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账号10005202884001000600004,到期不缴纳的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 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 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 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账号10005202884001000600004 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印 章)
2024年7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