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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森德运输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冀A95G44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2024-07-15   来源:  浏览次数:1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0110交罚罚决字[2024]35
事人:河北森德运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121MA0EQCQN8Q
违法事实及证据河北森德运输有限公司使用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冀A95G44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行为,以上事实有书证、现场笔录、视听资料为证。
你(单位)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河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行政处罚)第26项 ,裁量阶次为严重等级决定给予处罚款处罚款贰仟伍佰元整
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账号10005202884001000600004,到期不缴纳的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1. 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二维码进行罚款缴纳。
  2. 利用河北省非税云缴费平台20位缴款码/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进行线上或线下罚款缴纳。
  3. 至邮储银行鹿泉支行,账号10005202884001000600004 进行罚款缴纳。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交通运输局
(印 章)
2024715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