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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石家庄市鹿泉区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2024-03-13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1 打印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一、政策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45号)
3.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4.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5.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修订《河北省省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及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社〔2016〕37号)
6.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发改委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队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民〔2021〕84号)
7.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45)
8.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管理办法》的通知(石政规〔2022〕2号)
9.石家庄市民政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石民政[2023]53号)
二、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四、补助标准
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采取补差方式或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具体确定补助金额。
五、办理流程
1.经济状况核对。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在受理困难群众申请低保时,申请人员家庭成员(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员)名单由村委会审核确认。申请人提出享受低保待遇意愿时,首先填写《委托授权书》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乡(镇、区)人民政府提请区民政部门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区民政局出具核对报告,并及时向乡(镇、区)人民政府反馈。
2.申请受理。经信息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并履行全面告知义务。
3.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4.初步审核。入户调查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对拟纳入救助范围的人员,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有异议的,通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5.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上报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和民主评议材料,乡镇领导小组要召开审核确认会,综合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确认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
6.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7.资金发放。社会救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区民政局通过农商银行按月支付到社会救助保障家庭的账户。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3.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58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冀民〔2016〕106号)
6.石家庄市民政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意见》(石民政〔2017〕14号)
7.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乡镇实施方案》的通知([2021]-45)
8.石家庄市民政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的通知》(石民政〔2019〕11号)
9.石家庄市民政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石民政[2023]53号)
二、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按当地制定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给予救助供养。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补助标准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
五、办理流程
1.经济状况核对。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在受理困难群众申请特困时,申请人员家庭成员(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员)名单由村委会审核确认。申请人提出享受特困待遇意愿时,首先填写《委托授权书》和《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乡(镇、区)人民政府提请区民政部门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区民政局出具核对报告,并及时向乡(镇、区)人民政府反馈。
2.申请受理。经信息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正式提交申请,并履行全面告知义务。
3.入户调查。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4.初步审核。入户调查工作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对拟纳入救助范围的人员,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公示有异议的,通知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
5.审核确认。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经办机构上报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初审意见和民主评议材料,乡镇领导小组要召开审核确认会,综合研究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确认给予特困保障待遇的,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6.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特困供养人员所在村、社区公布特困供养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信息公布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7.资金发放。社会救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区民政局通过农商银行按月支付到社会救助保障家庭的账户。
8.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区民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季度对新增特困人员或者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有变化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4.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冀民〔2016〕81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民〔2021〕87号)
6.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2〕87号)
7.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23〕51号)
8.石家庄市民政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河北省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石民政〔2023〕2号)
9.石家庄市民政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落实河北省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石民政函〔2024〕1号)
二、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石家庄市鹿泉区户籍,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持有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石家庄市鹿泉区户籍,持有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四、补助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一、二级残疾人105元/人/月,三、四级残疾人96元/人/月。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享受低保的一级残疾人230元/人/月、二级残疾人130元/人/月,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90元/人/月。
五、办理流程
1.申请。本人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供残疾人证、身份证、银行卡、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3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填写《河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河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
2.审核。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情况的核实,不再进行公示。
3.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不超过3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县(市、区)残联。
县(市、区)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不超过2个工作日完成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材料转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定。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审定工作,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并在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登记备案。
4.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
备注:通过“跨省通办”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办理流程按照《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冀民〔2021〕36号)规定执行。
通过“全程网办”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办理流程按照《民政部办公厅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全程网办”的通知》(民办发〔2022〕8号)规定执行。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资金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民政部等十二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3.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冀民〔2013〕67号)
4.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
5.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冀民〔2019〕97号)
6.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21〕4号)
7.石家庄市民政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通知》(石民政函〔2019〕59号)
8.石家庄市民政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制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石民政函〔2019〕70号)
9.石家庄市民政局 石家庄市公安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民政厅 公安厅 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石民政函〔2021〕2号)
10.石家庄市民政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河北省提高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石民政函〔2022〕51号)
二、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鹿泉区民政局
三、补助对象
本区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四、补助标准
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1900元;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400元。
五、办理流程
(一)孤儿认定程序
1.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认定程序。按照接收弃婴、孤儿入住儿童福利机构程序进行认定,并由儿童福利机构填写《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汇总表》,报所属民政部门确认。
2.散居孤儿认定程序。
申请。有申请意愿的孤儿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可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有申请困难的,可委托儿童主任代为申请。提供材料包括:
(1)填写《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孤儿及其监护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有关情况必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孤儿监护人签字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查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在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对其提供材料真实性进行查证,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查验结论。对于符合条件的,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为保护孤儿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通过信息比对方式查验,并取消所需证明材料。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根据情况通过抽验或集中核验的方式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原渠道退回其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其理由。
(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程序
参照散居孤儿认定程序执行,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三)认证及终止程序
1.认证。对于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情况发生变化的,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上报所属民政部门。
对于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其监护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月和7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开展认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每季度开展一次认证工作。并将认证情况出具认证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及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并做好相关保障政策的调整。
2.终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情况的,从情形发生的次月起终止保障资格。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户籍迁出本省的;
(5)父母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监护职责的;
(6)经县级民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不再符合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形。
(四)资金发放
通过审批后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予以确认,并报送至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的支付申请,定期足额将生活补贴拨付到孤儿的银行账户或银行卡上。对社会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福利机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