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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023-06-26  来源: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中心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中心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园林绿化股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园林绿化股进行审核。
第三条  中心机关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行政许可:
1、对于审批未通过的
2、对于变更审批内容的
3、对于已经引起纠纷的事项
4、对于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集体讨论前,由承办室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园林绿化股审核。需要征求中心机关其他股室意见的,承办股室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股室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五条  承办股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调查报告;
(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园林绿化股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股室在指定时间内予以补充。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意见及其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七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行政处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园林绿化股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股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九条  园林绿化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园林绿化股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情况特殊的,经中心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一条  承办股室应充分研究采纳园林绿化股审核意见或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采纳意见情况一并提交集体讨论;承办股室园林绿化股异议,采纳意见或建议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中心机关负责人处理后提交集体讨论。
未经法制审核的,不得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中心全体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承办执法人员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事实、主要证据、程序、适用的法律和裁量权行使情况等;
(二)案件承办股室负责人就案件的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就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
(三)园林绿化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准确,行使的裁量权是否适当等作出说明,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十四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
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集体讨论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同执法文书一并归档入卷。
第十五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承办股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执法决定报政策法规处备案。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股对下级行政管理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八条  承办股室的承办人员、园林绿化股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园林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315日起施行。中心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