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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20-06-23   来源:鹿泉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1 打印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税务总局在《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中的明确授权,制定本公告。
二、典型调查比例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全省各地税务主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的管理实践,结合我省个体工商户的增长变化情况,本着既要保证调查质量,又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确定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三、如何确定实际经营期不满1年的定额执行期?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间登记开业的,以不满1年的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定额执行期。
举例:某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设立登记,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税务机关核定其定额为每月4万元(不含税收入),则该个体工商户2020年的定额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12月。
四、定期定额户何时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4个纳税期超过或低于核定定额20%的,应当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举例:上述个体工商户定额执行期中,在4月至8月实际销售收入(不含税收入)分别为4.5万、6.5万、6万元、7万元、8万元,因5月至8月销售收入连续超过核定定额的20%,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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