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档案馆查档须知(2024)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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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一、利用者查阅档案需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鹿泉区档案馆档案利用申请表》,办理申请利用档案手续。
二、利用者不得携带火种、食品、饮料、摄影器材、笔记本电脑等进入查阅区。
三、调卷。需调阅档案时,已数字化档案,无需调卷,原则上不提供原件利用;查阅其他纸质档案的,在查看纸质目录的基础上填写《调阅档案材料登记表》等候调卷。为了保护档案原件便于长久利用,利用档案原件每人每天申请调卷数量不超过10卷(或50件)。
四、阅卷。利用者在领取档案时,需当面核对清楚,履行签字手续。所调档案只限本人阅读,不得互相传看。查阅档案原件时要小心翻阅,不得在档案原件上划线、涂改、注字、折叠、作标记。摘抄档案应使用摘抄档案专用纸,要原文照录,不得加注个人意见,并注明档号、摘抄人姓名日期。档案严禁拍照,如有违反,经劝阻无效的,本馆工作人员有权停止利用者的查阅。
五、归卷。档案原件仅限查阅室内阅读,离开前必须保持档案原貌并如数归还。如需保留下次阅读,请当面说明。利用者在归还档案时,应双方清点核对,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六、复印或打印。未经本馆许可,不得擅自拍摄档案资料内容。利用者如需复印或打印档案,须填写《复制档案资料登记表》,经同意后,由本馆工作人员代为复印或打印。复印件或打印件加盖“石家庄市鹿泉区档案馆查档专用章”的视同原件。
为了保护档案原件便于长久利用,利用者查阅涉及个人权益方面的档案,每人每天免费复印或打印数量不超过10页。查阅档案用于工作参考、编史修志、撰写论文、编辑出版书籍等,原则上不提供复印或打印服务,可以摘抄。
七、摘抄和复制的档案,经本馆同意可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应在文中注明收藏单位,并将撰写的著作或论文成果送交本馆收藏。对摘抄和复制的档案,未经本馆同意,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转让或出版。
八、查阅时间: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6、7、8月下午14:30—17:00),双休日及节假日前一天下午闭馆。
咨询电话:82012725
202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