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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9-11-15   来源:区档案馆  浏览次数:1 打印

石家庄市鹿泉区档案馆
馆藏档案利用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依据《石家庄市鹿泉区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档案利用行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查询利用本馆已开放档案,利用情况填写《调阅档案登记表》。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档案的,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介绍并经档案馆同意。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查询利用本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须提供身份证明、移交单位介绍信及有关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填写《鹿泉区档案馆利用未开放档案申请表》,经本馆审查同意后方可利用。审查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相应延长审查时限。延长审查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需查询利用婚姻类档案的,婚姻当事人须持合法身份证件方可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须办理经公证机关公正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四、需查询利用接续工龄类档案的,由档案移交单位出具介绍信,移交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单位出具;档案形成单位撤销或灭失的,申请人凭身份证明,经档案馆同意,给予查询利用。
五、涉及其他民生类档案查询利用的,遵照便民利民原则,依据每类档案性质确定。档案只涉及申请人权益的可以凭身份证明查询利用,涉及单位组织及他人权益的,凭移交单位介绍信申请查询利用。
六、需查询利用其他未开放档案的,按照《暂行办法》规定严格审查,确保档案政治安全。其中个人查询未开放档案涉及以下内容的,不予查询利用:
(1)上级领导同志视察,涉及上级领导的讲话、汇报材料等;
(2)涉密,密级期限内的;
(3)涉敏,涉及政治事件、政治问题、社会问题的;
(4)涉人,涉及人们的隐私,一般人物负面信息的;
(5)涉会,涉及党组织会议记录的;
(6)涉军,涉及军事国防部队的;
(7)涉及国家矿产资源的;
(8)涉案,涉及各类案件处理的;
(9)其他不适宜个人查询利用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