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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档案馆接收档案进馆工作暂行规定
2019-08-21   来源:区档案馆  浏览次数:1 打印

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办公室
转发区档案馆《鹿泉区档案馆接收档案进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经济开发区、西北物流区党工委、区人武部党委,区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经区委领导同意,现将区档案馆《鹿泉区档案馆接收档案进馆工作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办公室
2019年5月27日
鹿泉区档案馆接收档案进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档案馆接收档案进馆工作,确保国家档案资源的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区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依法接收属于本馆接收范围内档案进馆工作。档案馆及档案移交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档案馆应本着丰富馆藏、优化结构、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馆藏国家档案资源建设,并对立档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验收。
第四条 凡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将反映其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文书、科技、专门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定期向档案馆移交。立档单位的文书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即向档案馆移交,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应及时向档案馆移交。经协商同意,档案馆可提前接收或代为保管立档单位形成的档案。
第五条 档案馆接收到期档案进馆,应提前书面通知移交单位。
第六条 立档单位应做好档案移交各项准备工作,对移交档案进行全面检查、鉴定。
第七条 立档单位在移交档案前,应及时提请档案馆对移交档案进行验收。档案馆验收档案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 移交的档案必须齐全、完整,经过规范、系统整理,质量符合要求。其卷皮、卷盒应规范、统一,符合档案馆制定的具体质量标准。
第九条 进馆档案必须符合档案技术保护要求。立档单位应对移交进馆的档案进行杀虫、消毒处理,档案无霉变、褪色、尘污、破损、虫蛀、鼠咬等现象。
第十条 立档单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须移交系统、齐全、规范、有效的检索工具2套。并根据档案馆信息化的要求移交文件级电子目录和原文数据库。
第十一条 移交的档案验收合格后,移交单位和档案馆应按国家《档案交接文据格式》标准办理移交手续,签订交接凭据,一式两份,双方留存。
第十二条 立档单位和档案馆应共同维护好档案移交工作过程中的档案安全,确保档案安全移交。
第十三条 档案馆应提前做好档案接收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进馆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 档案馆应编制接收单位名册,建立接收档案情况登记台账。加强接收工作的计划性,有序做好档案接收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按国家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二)移交档案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拒不整改的;
(三)拒不接收到期档案进馆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鹿泉区档案馆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