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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暂行办法
2019-08-16   来源:区档案馆  浏览次数:1 打印

一、为了规范馆藏档案利用行为,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档案信息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档案利用是指石家庄市鹿泉区档案馆现存和将来接收入馆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
三、利用档案应具有合法目的和正当理由,申请人具备主体资格。授权或委托利用的,应出具具有效力的相关手续。
四、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样本见附件)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本馆已开放的档案资料。
五、利用档案的人员,须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查阅内容限于介绍信所列事项或登记表填写内容。超出以上内容的,需说明理由。
  六、利用未开放馆藏档案,申请人须提供利用档案的有关规定依据,并经档案馆审查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七、申请人需填写“利用未开放档案申请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档案馆就是否准予利用档案做出答复。同意利用的,原则上由工作人员代查。
八、在利用档案过程中,行为人要注意爱护档案,遵守保密规定,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造成泄密、损坏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九、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馆藏档案,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十、档案利用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介绍信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