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档案馆查档须知
一、利用者查阅开放档案需在查阅室出示有效证件,填写《调阅档案登记表》,查阅未开放档案,办理申请利用档案手续,填写《利用未开放档案申请表》。
二、利用者查阅档案前不得携带火种、食品、饮料、摄影器材、笔记本电脑等进入查阅区。
三、调卷。需调阅档案时,已数字化档案,无需调卷,直接在电脑上查看;查阅其他纸质档案的,在查看纸质目录的基础上填写《调卷单》等候调卷。为了保护档案原件便于长久利用,利用档案原件每人每天申请调卷数量不超过10卷,每次调卷不超过5卷。
四、阅卷。利用者在领取档案时,需当面核对清楚,履行签字手续。所调档案只限本人阅读,不得互相传看。查阅档案原件时要小心翻阅,不得在档案原件上划线、涂改、注字、折叠、作标记。摘抄档案应使用摘抄档案专用纸,要原文照录,不得加注个人意见,并注明档号、摘抄人姓名日期。
五、归卷。档案原件仅限阅览室内阅读,离开前必须保持档案原貌并如数归还。如需保留下次阅读,请当面说明。利用者在归还档案时,应双方清点核对,严格履行签字手续。
六、复印或打印。利用者如需复印或打印档案,须填写《鹿泉区档案馆复印档案登记表》,经同意后,方可由本馆工作人员代为复印或打印。复印件或打印件一律加盖“石家庄市鹿泉区档案馆查阅专用章”。
为了保护档案原件便于长久利用,利用者查阅涉及个人权益方面的档案,每人每天免费复印或打印数量不超过10页。社会组织和公共个人查阅档案用于工作参考、编史修志、撰写论文、编辑出版书籍等,原则上不提供复印或打印服务,可以摘抄,确需复印或打印的,本人提出申请经本馆同意后每人每天免费复印或打印数量不超过10页。
七、摘抄和复制的档案,经本馆同意可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应在文中注明收藏单位,并将撰写的著作或论文成果送交本馆五份收藏。对摘抄和复制的档案,未经本馆同意,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转让或出版。
八、查阅时间:周一至周五全天,上午8:30--下午5:30
咨询电话:8201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