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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查阅条件
2019-08-13   来源:区档案馆  浏览次数:1 打印

1.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2.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4.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情况下,经审查同意,可以利用;
5.利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须加盖档案馆专用印章(签)方为有效。
注:参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民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