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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珍贵档案资料的倡议书
2019-11-12   来源:区档案馆  浏览次数:1 打印

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办公室
石家庄市鹿泉区档案馆
关于征集珍贵档案资料的倡议书
档案作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和人民群众各方面情况的真实记录,是促进各项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和国家及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档案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依法保护档案是一切组织和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挖掘我区散落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档案资料,进一步维护鹿泉区历史的真实面貌,完整保存城市记忆,为我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河北省档案条例》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办公室和石家庄市鹿泉区档案馆现联合向社会各界发出征集珍贵档案资料倡议。
一、征集对象
鹿泉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收藏涉及本区档案资料的社会各界和国内外友好人士。
二、征集范围
1.明清及以前历代王朝和政权各个时期反映当时鹿泉历史文化以及重大历史事件和著名人物有关的档案资料;
2.民国时期鹿泉旧政权、机构、社会组织等形成的档案资料;
3.新中国成立前中共石家庄地下党组织及其领导的政权机关、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在鹿泉形成的档案资料;
4.原籍鹿泉以及在鹿泉工作、学习、生活过的历史人物、知名人士、专家学者、著名宗教人士形成的具有历史参考价值的手稿、日记、书信、传记、回忆录、学术成果、文学艺术作品、书画作品、照片、音像、题词等;
5.散存在社会上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鹿泉活动期间形成的讲话、录音、录像、照片、题词、书信等原件或复印件;
6.散存在社会上的历任党政领导人在鹿泉开展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信函、题词、讲话、录音、录像、照片等原件或复印件;
7.鹿泉各历史时期有重大影响的历史事件、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中形成的各载体档案资料;
8.反映鹿泉各历史时期的地域地貌、风土人情、民风民俗、民族宗教、百姓生活、城乡变迁、传统技艺等方面的档案资料;
9.其他反映鹿泉历史发展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三、征集办法
1.自愿捐赠: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档案资料。区档案馆委托有关组织或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自愿捐赠的档案资料的价值(或真伪)进行鉴定,并结合馆藏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征集进馆。对向档案馆捐赠重要、珍贵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档案馆颁发证书。捐赠档案资料归国家所有,捐赠人对捐赠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应尊重捐赠人意见,并依法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2.市场征购:在档案持有者不愿捐赠、但愿意出让的前提下,档案馆将根据档案所有者的要求及档案的价值进行协商,按双方议定的价格,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征购。征购后档案资料属国家所有,原档案持有人不再享有优先利用权,如需利用,须经档案部门同意。
3.复制原件: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孤本,所有者不愿意捐赠、出售的,经协商,在征得所有者同意前提下,区档案馆对原件进行复制。区档案馆依法将复制件向社会提供利用,原件持有人可对档案复制件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档案馆将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注意事项
1.报送人须在提交照片、音视频等档案资料时详细注明提交照片、音视频等资料的内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人物、档案所记载的事件等),以及报送人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等必要的个人身份信息。
2.报送人应保证所提交物件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若发生经济、名誉或权属等纠纷情况,档案馆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征集倡议长期有效,最终解释权归档案馆所有。
4.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档案管理科
联系人:赵品、肖培
联系电话:0311-82012725
电子邮箱:lqsdaj@163.com
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宣传文化中心三楼(海山公园西北角)
中共石家庄市鹿泉区委办公室石家庄市鹿泉区档案馆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