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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档案查阅条件
2019-08-16   来源:区档案馆  浏览次数:1 打印

1.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阅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提交申请表和身份证明材料。
2.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阅不动产档案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阅、复制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其查阅、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3.不动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查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除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外,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料。
4.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阅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档案结果: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身份证明材料外,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押合同;
(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受理通知书。
5.有买卖、租赁、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不能提供第4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和书面证明材料,查阅相关不动产档案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不动产的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
  (三)不动产是否存在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
  (四)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当事人委托律师的,还可以申请查阅相关不动产登记档案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阅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
  (二)不动产的共有形式;
  (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6.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阅不动产档案的,除提交本办法第1条、第2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
律师持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除提交本办法第1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人民法院的调查令。
7.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按照上述条件规定申请查阅的,应当承诺不将查阅获得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目的,不泄露查阅获得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登记信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8.《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土地、房屋、森林、林木、海域等登记资料,属于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适用本条件。
注:参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