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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司法局权责清单
2021-05-28   来源:  浏览次数:1 打印

鹿泉区司法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4类、23项)
单位:鹿泉区司法局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0项
 
 
二、行政处罚
共6项
 
1
1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处罚
 
2
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处罚
 
3
3
对律师违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政处罚
 
4
4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行政处罚
 
5
5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6
6
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
共0项
 
 
、行政征收
共0项
 
 
、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共9项
 
7
1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8
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9
3
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
 
10
4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
 
11
5
对律师的行政检查
 
12
6
对鉴定人的行政检查
 
13
7
对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14
8
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15
9
对公证机构的行政检查
 
 
、行政确认
共0项
 
 
八、行政奖励
共3项
 
16
1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17
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18
3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表彰奖励
 
 
、行政裁决
共0项
 
 
十、其他
共5项
 
19
1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初审
 
20
2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注销手续的初审
 
21
3
对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初审
 
22
4
对公证机构执业资格的初审
 
23
5
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的初审
 
 
 
权责清单(行政奖励类)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奖励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区政府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以区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奖励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区政府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以区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奖励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相关组织和个人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区政府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区政府研究决定,以区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权责清单(其他类)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类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初审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 其他类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注销手续的初审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1、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办理注销手续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2、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改正。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3 其他类 对公证员执业资格的初审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对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出具审查意见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员职务任免、公证员执业证书管理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员依法执业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其他类 对公证机构执业资格的初审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公证机构报请上级审批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其他类 对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的初审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根据当地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予以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的,应当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核准变更的,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变更负责人的,经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对符合条件的报请上级审批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管理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干预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29(四)
权责清单(行政检查类)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三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基层法律服务所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检查 对律所及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行政检查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审查后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仍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对其提供法律援助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检查 对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检查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第六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第七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律师事务所基本信息和年度检查考核结果、奖惩情况。”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律师事务所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检查 对律师的行政检查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第五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二)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三)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四)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五)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对其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律师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律师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检查 对鉴定人的行政检查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P29(三)
7 行政检查 对鉴定机构的行政检查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P29(三)
8 行政检查 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情况的行政检查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司法鉴定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检查 对公证机构的行政检查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公证程序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3号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对本辖区内公证员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公证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P29(三)
权责清单(行政处罚类)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的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日常执业和内部管理情况的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律师违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的财物,可以并处所收取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 年主席令第 76 号)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 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行政处罚 石家庄市鹿泉区司法局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撤销司法鉴定结论,返还鉴定费用,并可处以鉴定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许可证》,取消有关责任人的司法鉴定资格。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 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委托不合法主体执法或二次委托执法的;
6、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11、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12、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