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施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的
通 知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强化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制约,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石城管〔2022〕309号)并予以印发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309号)及石家庄市住建行业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情况,经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相关要求,制定落实措施,严格遵照执行。
1、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石城管〔2022〕309号)。原《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石鹿住建规〔2019〕1号)、《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补充标准)》(石鹿住建规〔2021〕1号)和《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补充标准二)》(石鹿住建规〔2021〕2号)同时废止。
2、要充分认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行政执法过程要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制度上给予规范、在标准上进行统一、在实施中强化监督,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对于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建筑市场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构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的防腐体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3、严格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各执法单位、股室在落实施行《办法》和《基准》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机制,从多环节、多层次、多角度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
4、要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办法》和《基准》的真正落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施《办法》和《基准》的第一责任人,案件承办人是适用《办法》和《基准》的直接责任人。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起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时,都应严格执行《办法》和《标准》的规定,不得违反或变通。
在工作中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认真研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在具体实施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局法制机构反馈。
附件:1、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石城管〔2022〕309号)
2、《石家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与基准》
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