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目录
一、部门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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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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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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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领导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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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执法科室或执法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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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执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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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执法责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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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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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行政执法责任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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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概 况
石家庄市鹿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正科级行政单位,是区政府的组成部门。内设科室6个:办公室、信息管理科、建设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科、城市建设和市政园林科、村镇建设科、燃气管理科。
下设机构6个:建筑业服务中心(股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股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屋征收中心(物业协调中心)(股级全额事业单位)、城市建设服务中心(燃气管理中心)(股级全额事业单位)、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稽查大队(股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执 法 依 据
一、公共法律、法规及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7、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8、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2000年2月12日起施行);
9、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7月9日起施行);
10、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1999年2月3日起施行);
11、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市政府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12、石家庄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市政府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13、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14、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省政府1997年9月3日起施行);
15、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7、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18、信访条例(国务院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9、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2009年1月29日起施行);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国人大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2、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省住建厅2020年6月2日起施行);
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及规章
《建筑业大类》
●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4、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省人大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25、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27、河北省建筑条例(省人大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28、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2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7月4日起施行);
30、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2000年8月25日起施行);
31、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年11月29日起施行);
3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3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2004年4月7日起施行);
34、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35、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36、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37、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省政府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38、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市人大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39、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40、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市政府2008年3月28日起施行);
41、石家庄市工程建设违规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市政府2000年4月17日起施行);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国人大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4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44、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省住建厅2020年6月2日起施行);
●工程勘察设计和抗震
4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9月25日起施行);
46、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1995年9月23日起施行);
4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2008年3月15日起施行);
48、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人大2000年7月30日起施行);
49、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省人大1998年7月28日起施行);
50、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51、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52、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5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年8月23日起施行);
54、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5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招投标和造价
5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57、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省人大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5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发展计划委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59、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展计划委等八部委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60、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发展计划委等七部委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61、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0年10月18日起施行);
6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6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6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发展计划委等七部委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65、河北省基本建设货物采购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省政府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6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6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68、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质量、安全生产、材料设备和监理
6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7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7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7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7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
7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75、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76、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省人大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77、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7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年6月30日起施行);
7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2004年7月5日起施行);
80、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81、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82、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2001年1月17日起施行);
83、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省政府1997年1月6日起施行);
8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85、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城市燃气
86、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87、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88、石家庄市燃气管理办法(市政府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建筑节能、粉煤灰综合利用和墙材革新
8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全国人大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90、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9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92、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93、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94、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人大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95、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市人大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96、石家庄市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市人大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97、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2007年4月22日起施行);
98、河北省限制生产粘土实心砖管理办法(省政府2007年4月22日起施行);
99、石家庄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城建档案
100、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1997年12月23日起施行);
101、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102、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政府2000年1月24日起施行);
103、石家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房地产大类》
●城市房地产开发
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2007年8月30日起施行);
10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起施行);
106、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107、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108、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109、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年3月29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征收(拆迁)
110、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111、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省政府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112、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2011年8月5日起施行);
11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住建部2011年6月3日起施
《村镇建设类》
●村镇建设
11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115、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16、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人大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117、石家庄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 要 职 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区政府的组成部门,负责全区建设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石家庄市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我市房地产开发、建筑行业地方性实施细则和办法,并指导实施和进行行业监管。
(二)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及工程概(预)算方案。编制村镇建设专项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综合管理全市城镇建设、抗震设防及评价工作;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检查。
(四)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管理。负责全市建筑业、装饰装修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工程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报建、招投标、工程监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管理。
(五)负责全市勘察设计业及建设咨询业、工程造价和标准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主管城市雕塑从业资质。
(六)负责全市燃气、热力和污水处理厂的报建、审批及行业管理。
(七)负责组织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及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推广应用;负责住宅产业化、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业监管及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协调督导,管理从业资质、拆迁许可、房屋拆迁评估和拆迁市场准入工作;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房屋产权籍登记、交易、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
(十)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系统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及信访稳定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设5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负责系统内组织协调、文电处理、会务接待、档案管理、机要保密、信访稳定、后勤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财务审计、固定资产管理及年度考核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有关提案、议案的办理工作。
(二) 人事科
负责系统内党务、培训、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组织本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本系统行风建设、计划生育及老干部工作。
(三) 城市管理科
负责制定城市建设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及工程概(预)算;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谋划工作,并按规定办理项目的立项审查、审批和报建、招投标工作;参与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可行性方案设计及初设审查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建设和城市综合开发管理;负责全市的房屋拆迁管理及监督实施;负责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目标责任制的制定、分解工作。
(四) 建设管理科
负责建设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开工审批、质量管理、生产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与管理工作;负责勘察设计业、建筑业、热力、燃气、园林绿化、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资质初审上报及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工作;负责法制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汇编和解释工作;管理建设行政执法证年审及换证、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工作;负责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审批、备案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五)村镇管理科
制定全市村镇建设中长期规划和重点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村镇综合开发及管理工作,指导新民居和社区建设,推广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能源的应用;负责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领导岗位责任
一、局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我市的贯彻执行,组织拟定相关实施细则、办法等,组织制定全市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方案,并负责批准本局各种规范性文件。
(二)对建设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行政案件负总责,对执法过错者,依法追究责任。
(三)负责大案、要案的立、结案审查、批准。
(四)主持属于听证范围重大行政案件的审理;负责重大报批案件的具体审理,根据局法制机构的意见做出处理决定;审核签发处罚决定书、听证意见书、结案报告和强制执行申请书。
(五)履行重大诉讼案件出庭应诉的职责。
(六)负责对查处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执法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的汇报。
(七)负责对人大、政府的立法草案提出建议和意见,审核签署本局上报的立法草案。
二、主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职责
(一)具体负责本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部署、执行、监督;负责安排全系统法律培训;协助局长做好行政处罚工作。
(二)审查本局的执法工作制度,组织拟定与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相配套的实施办法、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对本局及全系统的执法活动进行考核评议。
(四)指导局法制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对使用一般程序(含听证程序部分)的行政案件的预审;负责组织听证会,对听证意见书进行审核;负责行政复议、赔偿案件的立案及审批。
三、主管房地产业、拆迁管理的副局长职责
(一)协助局长做好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业及拆迁法律、法规利规章在全市的全面贯彻执行。
(二)负责组织起草房地产、拆迁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公房出售、租金政策及物业管理等规范性文件,报主管法制的副局长初审。
(三)负责拟定全市房地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目标规划和房地产管理公司、拆迁管理办公室的执法工作制度。
(四)负责对违反房地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立案案件的处罚初审,协助局长做好处罚执行的监督工作,对房地产管理公司的行政执法负直接领导责任。
(五)对相关较大被诉案件提供应诉材料,协助出庭应诉,精通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
(六)负责对查处重大案件及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的汇报。
(七)负责房地产管理公司、拆迁办的执法工作。
四、主管建筑市场工作的副局长职责
(一)协助局长做好建筑业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建管处所办理的案件进行初审,对建筑业行政执法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协助局长搞好建筑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在全市的贯彻执行。依法组织拟定全市建筑业相关的实施办法、细则、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发展规划并负责实施;精通建筑业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
(三)组织协调全市建筑业行政执法工作。
(四)参与立案案件的初审,对相关被诉案件提供应诉材料,协助搞好应诉事宜。
(五)审核执法人员对工程项目机构的审查验收以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意见。
(六)指导建筑业管理处的行政执法工作。
执法机构职权及岗位责任
一、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及住房和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处
(一)执法职责
l、贯彻执行国家、省、石家庄市关于房地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根据国家、省、石家庄市房地产发展的方针战略,研究制定本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措施,协调同有关部门编制住宅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落实。
3、负责全市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管理,进行房屋普查、登记、确权发证工作,办理房产权属转移、变更、增减、灭籍等手续;负责各类房屋产权资判的收集、整理、归档、查阅等产籍
管理。
4、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买卖、租赁、转让、交换、赠予的手续及房地产抵押、价格评估、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及管理工作。
5、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负责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安全管理。
6、负责全市直管公产房屋的产权、经营、修缮、安全、装饰、服务等管理工作;负责落实私有房产遗留问题的处理丁作。
7、起草拟制住房制度改革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执法依据
l、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5、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6、石家庄市城镇房产转让管理办法
7、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
8、石家庄市城市房产抵押管理办法
9、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三)职权范围
l、对辖区内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权属登记不规范的、区域性房屋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进行总登记或验证。
2、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资料对房产档案因故灭火或损毁的进行协调。
3、对以虚假情况或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件的、应缴回权属登记证件办理变更而在30日内缴回的、房屋灭失一年以上,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分别给予吊销房屋权属证件,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4、依法核发《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预(销)售行为进行管理。
5、依法对各类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管理,审查办理交易过户手续,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查处违章行为。
6、对直管公房租赁活动进行管理,维护租赁方的合法权豁;对私有房屋的租赁活动进行管理,办理租赁合同的备案手续,核发《房屋租赁许可证》。
(四)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采用先进技术按要求保存好房产档案,不得仿造、涂改,做出暂扣或吊销房屋权属证件或其他处罚决定前,应告知相对人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认真听取相对人的陈
述和申辩。
2、变更、转移他项权登记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初始登记应在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注销登记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3、组织开展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适时组织执法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遵守执法程序和各类工作制度;保守管理相别人的技术资料和秘密。
4、使用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文明执法,文明服务:对申办各类交易过户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如期办理手续,告知当事人注意事项和享有的权利。
(五)岗位职责
1、主任责任
(1)负责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全市范围内贯彻执行,负责依法拟定房地产符理、住房制度改革、公房出售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组织制定房地产行政执法目标,审核签发执法工作制度。
(3)负责全市房地产执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本单位查处的案件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
(4)履行被诉案件的出庭应诉职责。
(5)负责对查处重大案件及执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的汇报。
2、主管产权所、交易所、房管所工作的副主任职责
(1)负责房地产市场管理、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
(2)负责房产市场交易、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一般案件。
(3)负责房产交易、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4)负责住宅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起草本市物业管理规定和发展规划。
3、主管房改、监察工作的副经理职责
(1)具体负责本单位执行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的组织、安排、指导、监督、法律培训。
(2)组织拟订我市房地产规定起草审核上报工作。
(3)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工作。
(4)负责鹿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5)公产房的房改和售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全市贯彻执行,组织制定全市公产房计划,并负责实施。
【鹿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工作职责
对各类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管理,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职权范围
依法对各类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管理,审查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遵守执法程序和各类工作制度。
2、使用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文明执法,文明服务。
3、对申办各类许可证的单位和申办各类交易过户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如期办理并告知当事人注意事项和权利义务。
【鹿泉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工作职责
l、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各类房产权属登记和发证。
2、负责全市注册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面积认定,受理旧城改造过程中拆迁人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的转移、变更、分户的冻结。
3、负责全市房屋抵押登记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4、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按房改政策出售公产住房的私有产权属登记和发证。
5、负责全市各类房产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向政府、社会提供利用。
6、负责查处房屋权属登记中的违章案件,依法吊销房屋权属证件;协助法院执行房产查封、冻结;进行房产权属登记案什的行政诉讼。
7、负责房产权属登记费的收缴。
职权范围
l、对申请登记的房屋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2、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对辖区内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权属登记不规范的、区域性房屋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进行总登记或验证。
3、房产档案因故灭失或损毁,组织相关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资料进行补制。
4、对下列行为之一的,注销房屋权属证件:
(1)申报、登记不实的;
(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府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初始登记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2、变更、转移他项权登记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3、注销登记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结登记手续。
4、采用先进技术永久保存房产档案,不得伪造、涂改,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5、实施暂扣或吊销房屋权属证件的行政处罚时,应告知当事人有关权利。
岗位职责
l、所长职责和权限
(1)负责全所行政执法工作规划的制定和贯彻实施,编织令所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2)负责全所行政执法程序及其规章制度的制定,组织对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考核,检查执法程序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3)负责对权属登记的审核和签发权证工作,审查房产、档案入库、保管和利用质量情况。
(4)负责调查解决全所执法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及时协调执法中各环节的关系,保证执法程序正常运转。
(5)负责行政收费的审核工作。
2、其他执法人员责任
(1)负责各类房产权属登记的初审,具体受理权属登记申请,查验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判。
(2)负责指导申请人填写登记申请书以及其它登记事项。
(3)负责房产权证的缮写、发放和登记费的工作。
(4)负责房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微机录入和房产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
【物业管理处】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起草本市物业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宏观调控。
3、对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当事人进行查处。
执法依据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
职权范围
1、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当事人责令取其履行或改正或罚款。
2、对不按规定缴交、移交维修资金的责令限期履行罚款。
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认真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2、遵守执法程序和各类工作制度。
3、使用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告知听证、复议诉讼权利,实施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岗位职责
1、科长职责和权限
(1)负责本科室执法职责的全面履行。
(2)组织查处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并对处理意见进行审核。
2、其他人员责任
(1)对立案案件提出处理意见,草拟各种执法文书,并负责送达。
(2)对物业管理企业行为进行监督。
(3)受理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建筑业管理处
(一) 执法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建筑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技术标准,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土建工程投资2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安装、装饰、市政工程投资10万元以上)从立项、报建、招投标、开工、质监、安监、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实施全程监督、管理。受理工程发包(开工)申请,审核发包条件,确定发包方式,鉴发开(施)工许可证。
2、负责我市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和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并负责组织核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等级。
3、负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4、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的处理。
5、对违反施工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的行为进行纠正,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6、负责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认定、监督验收、新墙材企业资质审查工作。
7、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二)执法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本市辖区内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规定》对本市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和节能监督管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及《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手册》对本市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安全建设、施工和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对内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三)职权范围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执法程序。
2、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巡查工作,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全程跟踪监控。
3、根据国家规范、技术标准,依法对我市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和建筑节能,负责工程质量等级的核定、监督受监工程的勘察、涉及监理、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情况,核查其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监督其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
4、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产品质量进行抽查、检测,并对生产、销售、使用伪劣建筑材料、建筑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建筑材料的检测和试验;参与全市建筑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参与本市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的成果鉴定。
5、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文明施工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6、负责组织收取“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负责办理墙体材料进市证,河北省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石家庄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资质证,外地新型墙体材料进市证及有关年检、日常管理;负责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认定、验收工作;依法查处建成区域内违反限制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案件,负责立案案件的调查取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履行行政执法程序。
7、对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进行审查,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对其它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的案件,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四)岗位责任制
主任职责和权限
(1)负责协助局长组织开展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组织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方案报局领导审批后负责实施。
(2)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执法工作,并对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
(3)负责违法案件的立案、处罚意见和处罚完毕证明审批及举报案件的批转,参加建筑市场相关细则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4)负责核定受监工程质量等级的审核工作,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建筑市场稽查大队
(一)执法职责
(1)负责建设工程的稽查,对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提出处罚建议。
(2)负责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监管,负责建设工程劳务企业的监管,负责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劳动用工市场行为的监管,对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提出处罚建议。
(3)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行为的监管;对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提出处罚建议。
(4)依法查处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执法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本市辖区内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本市辖区内房地产进行监督管理。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职权范围
1、对建筑市场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履行处罚程序。
2、负责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合同纠纷进行调解,负责建筑市场法规、政策的咨询。
3、负责建筑工程(含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工程承发包的监督、管理。
4、负责对建筑工程招标前应具备条件的审查,投标企业的资质审查,发包标书的审查。
5、负责工程发标、答疑、揭标、评标、定标的监督与管理。
6、负责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对违章行为进行查处。
7、深入开展房地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适时组织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类房地产违法行为,以维护日常的房地产管理秩序。
(四)岗位责任制
队长职责和权限
(1)负责协助局长组织开展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组织制定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规划和年度方案报局领导审批后负责实施。
(2)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执法工作,并对行政处罚案件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
(3)负责违法案件的立案、处罚意见和处罚完毕证明审批及举报案件的批转,参加建筑市场相关细则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啊的起草。
(4)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招投标覆盖面和竞争性招投标比例。
四、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资质、拆迁评估机构市场行为的监管;负责拆迁许可后的监管;对办理的拆迁行政裁决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提出裁决建议。对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提出处罚建议。
五、燃气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燃气企业资质及新建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的市场行为的监管;负责新建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及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后的监管;对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提出处罚建议。
执法标准
(一)行政许可
1、工作规范
⑴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审理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⑵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
⑷不得刁难许可申请人,不得滥用许可权。
⑸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2、外部行政程序
⑴申请受理程序
⑵告知申辩程序
⑶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
⑷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程序
3、内部工作程序
(二)行政备案
1、工作规范
⑴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备案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条件、审理程序、办结期限、结果,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⑵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备案条件。
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事项。
⑷不得刁难申请人,不得滥用权限。
⑸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2、外部行政程序
3、内部工作程序
(三)行政检查
1、工作规范
⑴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不得滥用检查权。
⑵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⑶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⑷检查结果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执行。
2、外部行政程序
3、内部工作程序
(四)行政处罚
1、工作规范
⑴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⑵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⑶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
⑷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⑸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2、外部行政程序(一般程序)
3、内部工作程序(一般程序)
(五)行政复议
1、工作规范
⑴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办理时限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布。
⑵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复议权,复议过程符合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⑶必须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
⑷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决定等程序必须向当事人公开,不得“暗箱操作”。
2、外部行政程序
3、内部工作程序
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行政执法岗位过错责任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⑴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⑵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⑶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故意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⑸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⑹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⑺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⑼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⑽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违法并被有权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二)行政备案
行政备案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备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⑴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⑵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⑶徇私舞弊,不按法定程序擅自颁发或出具有行政备案证明的;
⑷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
⑺在受理行政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⑻在受理行政备案过程中故意刁难,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备案决定的。
(三)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⑴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⑵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没有行政执法证的或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⑶在行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⑷接到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和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
⑸在行政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⑹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四)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⑴没有法定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⑵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⑶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⑷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⑸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⑹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⑺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⑼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⑽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⑾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五)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复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⑴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⑵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⑶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⑷徇私舞弊,或者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划分与承担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时,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岗位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但应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承办人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或者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5、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6、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7、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8、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9、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10、承办人执行公务时凡认为上级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承办人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后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由上级承担相应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但承办人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承办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因不作为发生行政过错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行政过错责任人。
(五)经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部门与承办部门根据过错情节共同承担责任。审核部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部门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
(一)诫勉教育或者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八)辞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内容
(一)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责任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管理权限按以下规定进行:
1、性质、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可以不予追究,但应诫勉教育、书面告诫或者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性质、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记过处分;
3、性质恶劣、情节较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4、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特别大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以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5、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可以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二)对于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三)违反行政纪律的,移送人事、监察机关处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能够主动发现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六)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2、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诉者及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的;
4、干扰、妨碍、阻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调查、责任追究的;
5、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七)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
1、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3、出现意外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五、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1、受理、立案。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过错或者错案的投诉、申诉、举报,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并立案;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结果,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立案后应成立由监察、人事、法制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调查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调查处理工作应在立案后15天内结束。
调查组成员与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3、决定。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受理的案件,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送达。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并送达责任人,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告知责任人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有明确的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处理决定。
5、申诉。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申诉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办理。
6、结案。作出结案报告。
组织保障
1、成立鹿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法制、人事、监察工作的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局各主管局长和局法制科、人事科,局各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促和指导局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中的重大问题。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对各执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搞好组织协调。
3、加强法制、人事、监察机构的协调联动,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的实际问题。
其他行政执法责任配套制度
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促使依法行使建设行政主管职能、职权,保证建设行政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建设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及履行许可、备案、监管、处罚等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开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依据必须公开,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执法的条件、程序、工作时限必须公开;
(三)涉及收费的行政执法,其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必须公开;
(四)行政执法的违示责任、监督渠道必须公开;
(五)行政执法的结果必须公开;
(六)行政执法的岗位职责、岗位责任人、工作联系电话必须公开;
(七)接受监督举报的渠道、方式(包括举报电话传真、机关办公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公开。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开的方式
(一)网上发布。利用我局已建立的网站“石家庄建设”,在网站上设立相应的查询浏览窗口,将上述行政执法需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布,并及时更新。相关的管理、发布从我局政务公开有关网站管理规定。
(二)报刊刊登。需要社会公众广泛周知的石家庄市建设行政执法依据、结果等,除在网上公布外,原则上还应在我市主要报刊上刊登,便于广大市民周知、了解。
(三)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执法单位名牌,执法人员的岗位牌应当放置于办公桌上或悬挂于墙上;办事规定、办事程序、工作时限和收费标准、范围及其他有关的重要制度应当在室内悬挂上墙。
第五条 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中,也必须贯彻行政执法公开的原则,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应当佩带或出示行政执法的有效证件,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或者告知执法依据、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时效期间等;当行政相对人询问或要求提供执法依据时,应当予以答复或提供。
(二)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将据以作出处罚的事实、处罚决定的内容和依据、被处罚人的权利告知行政相对人,其中按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可口头或书面告知,按一般程序的,应当书面告知。
(三)行政执法机构实施行政收费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收费的依据、费种、标准、范围和收缴时限及拒交、少交、晚交的后果等有关规定。
第六条 局机关、各直属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公开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以及我局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局依法行使职权,及时纠正和查处实施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证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本局对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委托执法机构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贯彻实施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局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本局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听取汇报和调查、征询意见相结合;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该依法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及时处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报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同意,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予以处理。
(一)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消极执法或玩忽职守的;
(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
(四)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六)仪容不整,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经立案审批擅自查处或因自身原因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
(八)将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培训和学习过程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熟悉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第三条 对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必须及时组织学习。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普法培训学习,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凡上年未按规定参加普法培训学习的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下年不予注册。
第五条 新调入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由我局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因故未接受培训的要限期补课,直至考核合格为止;否则,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并不得上岗。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的普法培训学习成绩和平时学习情况纳入年终岗位考核。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包括: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责令停产停业的;
(四)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的;
(五)其他符合重大行政处罚条件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建设局重大行政处罚案卷应列入永久档案保管,备案机构为省建设厅、市政府。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承办机构在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相关备案材料报送局政策法规处,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7日内,报市政府和省建设厅备案。
第五条 备案需提供的书面资料(复印件一式二份及电子版):
l、预定格式的备案报告;
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或案件集体讨论纪录;
3、行政处罚决定;
4、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报送上级备案相关资料经局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后,加盖行政机关印章后上报市法制办公室监督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备案。
应上级备案机关要求,局法制机构调阅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相关的卷宗材料的,各办案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七条 经上级备案机关审查,如发现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运用法律、法规、规章等错误,以及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按照相关规定,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及时改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在规定期限内,由执法单位写出整改结果报告,报送局政策法规处,及时反馈上级备案机关。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行政复议、应诉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建设活动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本局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应诉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本局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赔偿是指因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本局要求赔偿,本局依法给予赔偿的过程。
第五条 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政策法规处统一协调,有关职能处室或委托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 收到市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在收到之日起10日内,向市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 收到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判决。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对法院裁定不服,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执行终审判决。
第八条 局行政主要负责人应代表本局参加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应复、应诉。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对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本局应依法受理,并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给予赔偿。对本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复议被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本局将在两个月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赔偿,如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赔偿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局应参加诉讼,并执行法院终审裁决。
第十条 赔偿结束后,对于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将根据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的规定进行查处,因执法过错,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的,由本局依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建设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维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严肃性,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政府统一印制,市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 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申领《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证》是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身份凭证。建设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
第四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是本机关或委托执法组织正式在编在职在岗、直接承担建设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不在执法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领取《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 局机关负责人和法制机构从事执法监督检查的人员,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六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在行政执法岗位各工作人员,在取得了《行政执法资格证书》后,由单位统一向局法规处申领《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件仅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和毁损。
持证人调离执法岗位、被辞退、辞职、退休或不再直接承担行政执法任务时,应及时收回行政执法证件,交还局法规处。
第八条 如果行政执法证件遗失,原持证人应及时报告法制机构,并在市报上公告声明作废,再向局法规处申请补发。
第九条 行政执法证件每年由法制机构统一送市政府年审注册,未经注册或者未能通过年审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执法过错受到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处理的,由法制机构及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的命令、决定,按照规定程序以市建设局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建设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局内部的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管理规则、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和“通告”等,涉及实体内容的一般用“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讨论,听取管理相对人意见,兼顾对市(县)、区的指导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规范性文件应体例正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语言规范,文字简练,标点符号准确。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由各职能处室或委托执法组织分工负责行政执法责任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论证等工作。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局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后,送交市法制办核准并领取文号,再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署发布。
规范性文件报政策法规处审核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规范性文件的说明(包括制订目的、依据,主要内容、和重大分歧意见的协商情况等);
(三)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征求意见的范围、对回收意见的分析、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等);
(四)起草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国家政策;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5日内,由起草机构向政策法规处报送备案,包括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含电子版)一式15份(其中:5份报市政府,5份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份由政策法规处留存)。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10日内,由政策法规处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及依据等有关材料(各一式5份),分别报市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应于每年一月底以前,将上年度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政府备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修改:
(一)因政策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增减或改变内容的;(二)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修改,需进行相应修改;
(三)其他原因需予以修改的。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程序,参照规范性文件的制订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到达有效期,需继续施行的,要按程序重新发布备案。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无必要继续执行的;
(二)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废止,失去制定依据或无必要继续执行的;
(三)同一事项已有新的规范性文件的;
(四)其他原因需予以废止的。
第十五条 应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由有关职能处室报送政策法规处,经局领导签署后公布废止。
第十六条 涉及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款需作解释的,由起草的职能处室或委托执法组织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上级或同级部门送本局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有关职能处室提出修改意见,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反馈、返回,必要时应经局领导审阅。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