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调查询问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调查询问室使用管理,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文明、规范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调查询问室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调查询问的专门场所,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使用,严禁非办案人员无故进入调查询问室。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就案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等调查询问时、案件合议时、当事人陈述申辩时、组织听证时应当在调查询问室进行,并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四条 调查询问室的日常管理由执法股室(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执法工作人员在使用调查询问室时应当进行登记。
第五条 调查询问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询问前向被询问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在调查询问室内进行相关调查询问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向被询问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案件相关信息。
第七条 调查询问室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调查询问室记录设备故障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应当及时向执法股室(单位)负责人报告,重新确定时间开展调查询问工作。
第八条 执法股室(单位)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存储和保管调查询问室内音像记录存储资料。
执法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行政相对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案件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分类进行存储,任何人不得对调查询问室内设备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增删或者修改。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记录存储资料的,应当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由执法股室(单位)明确专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逐一进行登记备查。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