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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关于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办法
2024-02-05  来源:文广体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
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内部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第三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负责人不得有下列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行为:
(一)超越职权作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撤销案件、终止调查、变更强制措施、降格或者升格处理案件等指示;
(二)超越职权私自向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提出案件定性处理意见;
(三)要求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或者违法处置涉案财物;
(四)超越职权批转涉案材料;
(五)向办案单位负责人或者办案人员提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当事人近亲属、代理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员;
(六)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七)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八)其他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形。
第四条 对案件办理具有指导管理监督职能的股室,依法依规履行指导、检查、督办等职责,提出指导性或者纠正性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因履行工作职责需要,向办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正在办理案件有关情况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程序进行,办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条 办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区分政务公开、合法咨询行为同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的区别,对通过正当法律途径可以实现合法咨询或者诉求的,应当告知其正当法律途径。
第六条  办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遇有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报送局政策法规,必要时可以同时区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接到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的情况报告审核认定干预、插手案件办理行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政策法规有权管辖的,直接作出调查处理决定;无权管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二)无行政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应当向有管辖权限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由该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三)非行政执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条  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办理情况应当报告而报告或者利用报告诬告陷害的对报告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负责人授意或者默许、纵容上述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条  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情况,应当纳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党员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