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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物证保管室管理制度
2024-02-05  来源:文广体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物证保管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物证保管室标准化建设,确保物证保管安全、规范,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物证保管室应当明确专人管理,未经执法股室(单位)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物证保管室。
第三条  物证保管人员接收涉案物品时,当场与移交人员就涉案物品逐一进行核对,确认无误方可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条  物证保管人员应当分类建立台帐,对涉案物品逐案逐物进行编号和拍照规范填写《涉案物品登记表》
第五条  物证保管人员应当定期对保管的涉案物品进行检查,经常保持物证保管室内整洁有序、通风良好,配备必要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调温和通风等设施。
第六条  执法人员因辨认、估价、鉴定、质证等工作需要,经执法股室(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向物证保管人员申请调取涉案物品,必须严格履行调取归还手续,并由上述执法人员和物证保管人员在《涉案物品登记表》上共同字备查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借用、挪用、调换、截留、私分、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理涉案物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物品,按照保密工作要求予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