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
执法装备室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执法职能有效履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执法装备包括执法车辆、音像记录设备等。
第三条 执法装备实行统一管理,执法股室(单位)和执法人员为执法装备管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四条 局办公室负责定期对执法装备的使用、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执法装备性能良好,使用便捷。
第二章 办案设备管理
第十条 我局根据执法工作的需要,为执法股室(单位)和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电脑、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摄像机、视频监控、手持执法终端和无人机等必要的办案设备。
第十一条 使用取证设备时严格按照规程操作,取证后的图片、音视频等资料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存储办公电脑,不得随意增删和修改存储资料。
第十二条 办公电脑作为执法办案设备,主要用于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资料保存、信息查询等工作,严禁用来从事游戏、聊天、购物、投资等与行政执法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十三条 不得为办公电脑随意安装和下载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和程序,不得随意删除和卸载办公电脑已有的软件和程序。做好办公电脑的木马查杀和防病毒等工作。
第四章 执法车辆管理
第十四条 执法车辆由区文广体和旅游局负责保障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使用,执法车辆日常管理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驾驶员为执法车辆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十五条 执法车辆驾驶员在每次出车前必须对执法车辆整体状况进行检查,保持车辆整洁,不出故障车、不开斗气车。工作结束后,执法车辆必须返回单位指定车位有序停放。
第十六条 执法车辆由局办公室办理年审及车辆保险手续。
第五章 执法装备维护
第十七条 领用执法装备的执法股室(单位)、人员要定期做好执法装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装备整洁、性能良好。
第十八条 执法装备应当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经局办公室联系专业人员进行维修或者更换,非专业人员不得私自将执法装备进行拆卸和安装作业。
第六章 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未经允许,任何人员不准私自出车,严禁酒后驾车。因私自出车或者酒后驾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和执法车辆损坏的,当事人须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严格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行政和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定期对执法装备在用情况进行检查。执法装备如有遗失或损毁,查明原因后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