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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白鹿泉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指南
2023-09-19   来源:  浏览次数:1 打印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石家庄市鹿泉区白鹿泉乡人民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
本乡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1.乡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及其工作职责; 
2.乡机关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文件;
3.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 
4.大气污染防治、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情况;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6.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7.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8.《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主动公开形式
 1.鹿泉区人民政府网站。鹿泉区人民政府网站(www.sjzlq.gov.cn)是鹿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2.鹿泉区档案馆。
鹿泉区档案馆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公众可到区档案馆查阅白鹿泉乡人民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
(三)主动公开时限 
本乡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白鹿泉乡人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受理申请机构名称:石家庄市鹿泉区白鹿泉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白鹿泉乡曹坊村朝阳路3号;
联系电话:0311-82016798;
传真号码:0311-82106043;
邮政编码:050200;
电子邮箱:bailuquanxiang@126.com;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 —17:30(夏季时间14:30 —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方式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填写《石家庄市鹿泉区白鹿泉乡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每一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申请表》可以在鹿泉区人民政府网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乡政务公开办公室体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也可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正面醒目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如采用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需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与相关证明材料(授权书、单位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一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受理申请机构的电子邮箱,同时电话通知受理部门。   
注意事项: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等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处理 
本乡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乡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4.依法不属于本乡政府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公开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本乡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本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6.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缺少申请要件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更改、补充的,视为放弃申请。
7.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乡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