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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06-09   来源:  浏览次数:1 打印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
本局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二、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范围
1.局机关机构设置及其工作职责、领导分工;
2.本局制定印发的各类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加盖专用印章的审批类和批复类公文;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文件;
3.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等;
4.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5.《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主动公开形式
1.鹿泉区人民政府网。鹿泉区人民政府网站(www.sjzlq.gov.cn)是鹿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
(三)主动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公开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受理范围:法律规定可公开的政府信息;
受理机构:石家庄市鹿泉区投资促进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鹿泉区石柏南大街11号 (邮政编码050200);
受理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 —17:30(夏季时间14:30 —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311—82016612;
电子邮箱:lqtcbgs@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填写《石家庄市鹿泉区投资促进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每一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申请表》可以在鹿泉区人民政府网下载,也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
1.书面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到投资促进局办公室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也可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正面醒目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口头申请: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信息公开办公室工作人员将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3.网上申请:申请人如采用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需在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与相关证明材料(授权书、单位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书面申请相同)一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受理申请机构的电子邮箱,同时电话通知受理部门。
注意事项: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如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处理
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机关将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
10.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