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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3-06-09   来源:  浏览次数:1 打印

 为更好地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统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需要获得鹿泉区统计信息公开服务的申请人,请阅读《公开指南》。申请人可以在鹿泉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查阅《公开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

本局政府信息分为三类: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所以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1、机构设置。统计局设办公室、综合法规股、统计一股、统计二股和统计三股5个内设机构。下属3个副科级事业单位:普查中心、农村经济调查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1个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大数据中心。

2、贯彻落实统计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3、主要工作。负责全区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的更新与维护,组织协调统计联网直报;指导协调统计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和民营经济统计工作。组织实施能源生产、消费、流通、库存情况、新经济统计有关调查。

4、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5、《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鹿泉区人民政府网。鹿泉区人民政府网(www.sjzlq.gov.cn)是鹿泉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可随时检索、查阅。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的鹿泉区政府网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局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区统计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鹿泉区镇宁路6号区政府综合楼4416房间;

邮政编码:0502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 – 12:00,下午1:30– 5:30;(夏季14:30--17:30(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82012101

电子邮箱:lqqtjjbgs@163.com

传真号码:82012101

()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区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局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的处理

(1)审查

本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计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公开权利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本局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四)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四、救济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