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信息公开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分类
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依照《国家保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区分局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权利人可以在石家庄市鹿泉区政府网站(www.sjzlq.gov.cn)“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查阅,也可以在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区分局(鹿泉区获鹿镇会馆路42号)查阅该目录。
(二)主动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区政府门户网站上“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和信息查阅场所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三)主动公开时限
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鹿泉区生态环境分局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鹿泉区生态环境分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鹿泉区生态环境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区分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鹿泉区获鹿镇会馆路42号局办公室208、412;
邮政编码:0502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 —17:30(夏季时间14:30 —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82012754;
传真号码:82016300;
电子邮箱:lqshbj2011@163.com。
(二)公开范围
申请人需要鹿泉区生态环境分局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关于不予公开的生态环境局信息,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政府网站上下载。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的方式
①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②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单位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做好记录。
③鹿泉区生态环境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的处理流程
①审查
本单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公开权利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②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且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③答复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答复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第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申请人;
第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四,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4、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21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