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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办事指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2021-10-25   来源:  浏览次数:110 打印

 行政处罚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对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处罚
二、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办理程序
1、立案: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合法、客观、全面收集证据。
3.作出决定: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
4. 告知送达: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
五、办理时限
立案后3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六、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区统计局411室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8210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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