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办事指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41、42规定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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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二、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办理程序
1、立案: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合法、客观、全面收集证据。
3.作出决定: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
4. 告知送达: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
五、办理时限
立案后3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六、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区统计局411室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8210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