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办事指南-对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的检查
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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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对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的检查
二、事项类别
行政检查
三、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情况;
(四)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五)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办理程序
1.检查通知。
2.实施检查。在实施检查前告知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的行政主体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统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使检查职权。
3.结果处理:依据检查情况反馈、公示检查结果。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五、办理时限
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的,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六、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七、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区统计局411室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8210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