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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办事指南-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
2021-10-25   来源:  浏览次数:1 打印

 行政处罚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对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二、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三、设立依据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6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予以通报。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还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上述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办理程序
1、立案: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合法、客观、全面收集证据。
3.作出决定: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
4. 告知送达: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
五、办理时限
立案后3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六、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区统计局411室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8210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