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办事指南-违反经济普查规定
2021-10-25
1 打印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对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的处罚
二、事项类别
行政处罚
三、设立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9月5日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 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经营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办理程序
1、立案: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查处。
2.调查取证: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合法、客观、全面收集证据。
3.作出决定:对案件进行讨论审理,确定统计违法行为性质和处理决定。
4. 告知送达: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
五、办理时限
立案后3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六、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
区统计局411室
(二)电话监督投诉
0311-8210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