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WFS-2024-003
冀卫规〔2024〕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中医药管理局、疾病预防控制局、行政审批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委属委管各单位,委机关、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各处室:
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组织对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印发你们,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冀卫规〔2023〕1号)和《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冀卫规〔20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