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卫生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卫生执法的考核评议工作,根据《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级执法机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的评议考核。
第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应当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评议考核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考评对象应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其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范围进行评议考核,且考核分值不低于其目标责任考核分值的15%。
第二章 评议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制度;
(二)双随机工作情况;
(三)卫生行政处罚;
(四)举报投诉案件处理;
(五)卫生监督稽查工作。
第七条 行政执法制度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按照《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若干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相关制度;
(二)内容合法有效,无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形。
第八条 双随机工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制度建立情况。组织机构建立情况;“一单两库一细则”建立情况(5分);年度随机抽查计划、实施方案制定情况。
(二)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覆盖率;按计划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情况;对抽查结果中发现的违法情况进行处理情况;抽查结果公示公开情况。
第九条 实施卫生行政处罚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处罚主体合法,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
(三)程序合法,应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
(四)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无应当处罚而未处罚的情形;
(六)各种法律文书的制作应符合要求;
(七)已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及时结案并按照相应要求进行装订、归档;
(八)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投诉举报工作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查办制度;
(二)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受理举报投诉工作;
(三)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四)对举报投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拒绝、推诿等情形;
(五)对投放举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反馈。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稽查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按照《卫生监督稽查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开展稽查工作;
(二)对已发现的违反卫生监督行为规范的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不处理的情形;
(三)及时对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评议考核的组织实施及奖惩
第十二条 区卫生健康局每年对考评对象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评议考核。
(一)自我考评,考评对象应当每年进行自考自评,并于12月底前将自我考评情况报告区卫生健康局;
(二)组织考评。区卫生健康局在考评对象自我考评的基础上,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其进行考评,或在年度责任目标考核的同时一并进行考评。
第十三条 组织考评方法
(一)听取考评对象汇报行政执法工作自评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档案;
(三)采取问卷、座谈等形式听取管理相对人意见。
第十四条 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办法。具体评议考核标准参照河北省卫生综合执法监督考核标准(试行)进行。
评议考核结果按综合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评议考核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评议考核结束后,考评结果区级范围内通报,对评议考核优秀的要进行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评议考核中,对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按《石家庄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