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鹿林草罚决字[2024]第005-03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济南井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370105MA3PD59A95
法定代表人 蒋作明 职务 董事长
单位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省五金市场办公楼501-1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济南井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3月未经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在铜冶镇岭底村西、山前大道西与衡井线路口南600米处,距山前大道西150米,擅自毁坏林地4066.69平方米(合6.10亩)、其他草地3093.09平方米(合4.64亩)铺设沥青道路、浇筑水渠。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以及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冀林草规(2024)1号、《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三倍罚款¥154760.85元,草地罚款¥10000元,共计:¥164760.85元;
2、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户名称:石家庄市财政局账号:5035000104000967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 银联号:103121035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