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鹿林草罚决字[2024]第008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河北旋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130185MA7BYU63X5
法定代表人 田永强 职务 经理
单位地址鹿泉区获鹿镇金城嘉园商铺12-1-10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8月5日,未经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在鹿泉区黄壁庄镇东升村西北国道234东南角处,在临时使用林地上硬化地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4108.7平方米(合6.16亩)。经查实,河北旋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限六个月内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如对本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