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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鹿泉〔2024〕-001
2024-09-14  来源:  浏览次数: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编号:鹿泉〔2024〕-001
范生义:
男,汉族,1959年3月出生,在河北鹿泉*****居住,身份证号码为130*****。
我局于2024年2月6日对你违法占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01年5月20日在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南新城社区东南约500米处,东至南新城社区地、南至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西至南新城社区地、北至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范围内,违法占用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南新城社区集体土地561.00平方米(合0.84亩)(地类为建设用地,该宗地位于已审批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4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3、石家庄市三区三线图(局部)、石家庄市鹿泉区1996年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局部)、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
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2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本机关视为放弃权利。本机关认为,你违法占地建房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凿,查处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应依法对你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2014年修订版)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19]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项、第4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61.00平方米(合0.84亩)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561.00平方米(合0.84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5610元整(大写:伍仟陆佰壹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公司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非法占用的561.00平方米(合0.84亩)土地退还给原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
2、限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5610元一次性足额缴至石家庄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广安
    电  话:0311—82012956
    地  址: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2楼220室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