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鹿林草罚决字[2024]第004号
被处罚人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被处罚单位名称 河北谷沣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130185MA095MDW75
法定代表人 付兵安 职务 法人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尹村镇山南张庄村龙元路1号103室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6月30日,未经行政审批部门许可,在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尹村镇山南张庄村村东引岗渠西侧处,擅自修建道路毁坏林地2877平方米(合4.32亩)。经查实,河北谷沣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相关材料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河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冀林草规[2024]1号)之规定以及《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公益林二倍罚款39471元、商品林一倍罚款22471.5元),共计(¥61942.5元);
2、限六个月内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户名称:石家庄市财政局账号:5035000104000967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 银联号:103121035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 7 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