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自鹿林草罚决字[2024]第003号
被处罚人姓名杨亮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5年12月21日
身份证号码 220****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鹿泉区****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2月份至2023年4月17日,在鹿泉区双五街与创梦大道交口创梦工厂厂区西洼地自家地里,非法猎捕野兔1只,经司法鉴定为野兔,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动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相关材料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旧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旧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2号)第十四条之规定,以及《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应依法对杨亮非法猎捕的1只野兔(经测算野生动物价值为80元)处以五倍罚款,计人民币400元,共计人民币400元。
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林业行政罚款共计肆佰元整(¥400)。
2、没收猎获物和猎捕工具。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户名称:石家庄市财政局账号:5035000104000967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 银联号:103121035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