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张江飞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1年4月9日
身份证号码 130****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 鹿泉区***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1年10月份,在鹿泉区上寨乡北寨村自家房后小山坡上,非法猎捕野生鸟类5只,经司法鉴定为棕翅缘鸦雀,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三有动物”);2021年7月,在上庄镇洞沟村西杨树林内,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山鹛2只,属三有动物;2020年冬天,在上寨乡北寨村村西,非法猎捕野生鸟类伯劳鸟1只属三有动物;2021年7月,在上庄镇洞沟村西杨树林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山噪鹛2只,属三有动物;2021年9月,在龙泉湖湿地公园西门的杨树林内,非法猎捕野生鸟类伯劳鸟1只,属三有动物;2021年3月19日,在网上购买画眉鸟1只,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相关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2号)第十四条之规定,以及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冀林草规〔2023〕1号)《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河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应依法对张江飞非法猎捕的5只棕翅缘鸦雀(经测算野生动物价值为300元)处以一倍罚款,计人民币1500元;对其非法猎捕的2只山鹛(经测算野生动物价值为300元)处以一倍罚款,计人民币600元;对其非法猎捕的2只伯劳鸟(经测算野生动物价值为300元)处以一倍罚款,计人民币600元;对其非法猎捕的2只山噪鹛(经测算野生动物价值为300元)处以一倍罚款,计人民币600元;对其购买的1只画眉鸟(经测算野生动物价值为5000元)处以二倍罚款,计人民币10000元,共计人民币13300元。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林业行政罚款共计壹万叁仟叁佰元整(¥13300 )。
2、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开户名称:石家庄市财政局账号:50350001040009676,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广安支行 银联号:10312103500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政府或者石家庄市林业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