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鹿泉〔2023〕-038
河北绿岛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修路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6年4月6日在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申后社区南约200米处,东至申后社区地、南至申后社区地、西至申后社区地、北至申后社区地范围内,违法占用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申后社区集体土地(地类为耕地,该宗地位于已审批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2717.00平方米(合4.08亩)修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44条、59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2、石家庄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石家庄市鹿泉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5年)、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717.00平方米(合4.08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717.00平方米(合4.08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2717.00平方米(合4.08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54340元整(大写:伍万肆仟叁佰肆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公司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公司非法占用的2717.00平方米(合4.08亩)土地退还给原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
2、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54340元一次性足额缴至石家庄市财政局。逾期不缴
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联系人:王广安
电 话:0311—82012956
地 址: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2楼220室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