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鹿泉〔2023〕-037
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申后社区居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硬化路面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分别于2008年7月10日在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申后社区西约200米处,东至申后社区地、南至申后社区地、西至申后社区地、北至申后社区地范围内,违法占用申后社区集体土地234.00平方米(合0.35亩)硬化路面和2019年3月26日在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申后社区西约200米处,东至申后社区地、南至申后社区地、西至申后社区地、北至申后社区地范围内,违法占用申后社区集体土地448.00平方米(合0.67亩)硬化路面。共计违法占用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申后社区集体土地(地类为耕地642.00平方米(合0.96亩)、农村道路30.00平方米(合0.05亩)和田坎10.00平方米(合0.01亩),该宗地位于已审批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682.00平方米(合1.02亩)硬化路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44条、59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2、石家庄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石家庄市鹿泉区土地利用现状图(1996年、2018年)、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本机关已于2023年10月1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2014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项、第4项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19]3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82.00平方米(合1.02亩)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82.00平方米(合1.02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642.00平方米(合0.96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2840元;对非法占用的40.00平方米(合0.06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13440元整(大写:壹万叁仟肆佰肆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公司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公
2、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13440元一次性足额缴至石家庄市财政局。逾期不缴
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广安
电 话:0311—82012956
地 址: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2楼220室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