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编号:鹿泉〔2023〕-026
石家庄双联复合肥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建复合肥厂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分别于2006年10月10日在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申后社区北约1000米处,东至河北攀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北省公安厅标牌制作中心、南至申后社区地、西至石家庄市鹿泉区农业农村局和计三渠、北至石家庄双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石家庄利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围内,违法占用申后社区集体土地35415.00平方米(合53.12亩)建复合肥厂和2008年9月20日在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申后社区北约1000米处,东至计三渠、南至申后社区地、西至石家庄联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至计三渠范围内,违法占用申后社区集体土地72812.00平方米(合109.22亩)扩建复合肥厂。共计违法占用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申后社区集体土地(地类为耕地104292.00平方米(合156.44亩)、建设用地3935.00平方米(合5.90亩),占地位于石家庄市“三区三线”审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108227.00平方米(合162.34亩)建复合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44条、59条的规定。该宗违法占地上的复合肥厂已于2022年11月全部拆除并清理,2023年6月该公司又对拆除及清理不符合要求部分进行了后期整改。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2、石家庄市“三区三线”审定成果、石家庄市鹿泉区土地利用现状图(1996年)、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我局已于2023年7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本机关视为放弃权利。本机关认为,你单位违法占地建复合肥厂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凿,查处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应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2014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项、第4项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19]3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8227.00平方米(合162.34亩)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104292.00平方米(合156.44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085840元;对非法占用的3935.00平方米(合5.90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9350元,共计人民币2125190元整(大写:贰佰壹拾贰万伍仟壹佰玖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单
2、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2125190元一次性足额缴至石家庄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广安
电 话:0311—82012956
地 址: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2楼220室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