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编号:鹿泉〔2023〕-031
肖素贞: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对你违法占地建仓库及硬化地面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分别于2015年8月26日在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符家庄社区东约200米处,东至符家庄社区地、南至符家庄社区地、西至符家庄社区地、北至符家庄社区地范围内,违法占用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符家庄社区集体土地2292.00平方米(合3.44亩)建仓库和2019年3月12日在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符家庄社区东约200米处,东至符家庄社区地和翠柏大街、南至符家庄社区地、西至符家庄社区地、北至符家庄社区地范围内,违法占用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符家庄社区集体土地4796.00平方米(合7.19亩)建仓库及硬化地面,共计违法占用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符家庄社区集体土地(地类为设施农用地,该地块位于石家庄市“三区三线”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7088.00平方米(合10.63亩)建仓库及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44条的规定。该宗违法占地上的附着物已于2023年3月全部拆除并清理。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2、石家庄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石家庄市鹿泉区土地利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我局已于2023年6月9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本机关视为放弃权利。本机关认为,你违法占地建仓库及硬化地面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凿,查处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应依法对你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2014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项、第4项和《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19]3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088.00平方米(合10.63亩)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7088.00平方米(合10.63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5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6320元整(大写:壹拾万零陆仟叁佰贰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你非法占用的7088.00平方米(合10.63亩)土地退还给原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
2、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106320元一次性足额缴至石家庄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广安
电 话:0311—82012956
地 址: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2楼220室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