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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泉〔2023〕-031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06-21  来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编号:鹿泉〔2023-031

肖素贞

我局于2023525违法占地建仓库及硬化地面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分别2015826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符家庄社区东约200米处东至符家庄社区地、南至符家庄社区地、西至符家庄社区地、北至符家庄社区地范围内,违法占用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符家庄社区集体土地2292.00平方米(合3.44亩)建仓库和2019312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符家庄社区东约200米处东至符家庄社区地和翠柏大街、南至符家庄社区地、西至符家庄社区地、北至符家庄社区地范围内,违法占用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符家庄社区集体土地4796.00平方米(合7.19亩)建仓库及硬化地面,共计违法占用河北鹿泉经济开发区符家庄社区集体土地地类为设施农用地该地块位于石家庄市“三区三线”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7088.00平方米(合10.63亩)建仓库及硬化地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条、44的规定。该宗违法占地上的附着物已于20233全部拆除并清理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2石家庄市“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石家庄市鹿泉区土地利用现状图(20142018)、土地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我局已于202369依法向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本机关视为放弃权利。本机关认为,违法占地建仓库及硬化地面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材料确凿,查处程序规范,运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应依法对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2条(2014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72条第1项、4《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试行)》(冀自然资规[2019]3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088.00平方米(合10.63亩)土地;

2对非法占用的7088.00平方米(合10.63亩)土地处以每平方米人民币15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6320整(大写:壹拾万零陆仟叁佰贰拾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1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7088.00平方米(合10.63亩)土地退还给原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

2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106320一次性足额缴至石家庄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申请政复议,也不提行政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72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广安

         话:0311—82012956

         址: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鹿泉分局2220

 

 

 

 

                                                  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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