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主要审计文书种类
一、审计通知书
适用于通知被审计单位(含被调查单位)接受审计(含专项审计调查)。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适用于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封存通知书
适用于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五、审计报告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后出具审计结论。
六、专项审计调查报告
适用于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后出具审计调查结论。
七、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
适用于以审计机关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的意见。
八、审计决定书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九、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
适用于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审计处罚决定书
适用于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详见附件1)
审计机关主要审计文本参考格式
一、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
二、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
三、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参考格式
(详见附件2)
附件1
10种主要审计文书参考格式及说明
一、审计通知书参考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通知书
*审**通〔20**〕**号
****(审计机关名称)对****(项目名称)
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通知
****(主送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的规定,我署(厅、局、办)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年**月**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副组长:***
审计组成员:***(主审) *** *** ***
附件:*********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说明:
1.审计通知书及其他审计文书参考格式正文中用斜体字标注的内容为说明性或者选择性内容。
2.审计通知书的主送单位为被审计(调查)单位,抄送单位根据情况可填写与被审计(调查)事项相关的其他部门。
3.根据情况,审计依据也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条,上级审计机关授权项目还应在审计依据中注明根据***的授权。
4.审计通知书及其他审计文书中所称“我署(厅、局、办)”是指审计署、审计厅、审计局或者审计署驻地方特派员办事处。
5.审计起始日期无法确定到日的,至少应明确到某月的上、中、下旬。
6.审计组副组长和主审为可选项,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审计组成员人数较多或者可能有调整时,可仅列出部分成员并以“等”字结尾。
7. 一般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应当在附件中列明审计组的审计纪律要求;根据需要,审计通知书还可在附件中列明被审计(调查)单位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目录、需要填制的调查表格等。
8.经济责任审计、跟踪审计对审计通知书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9.如结合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在审计通知书一并写明,同时抄送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
10.审计通知书(其他文书也照此办理)发文字号中应包括单位代字,序号采取全年统一编号,可具体参照下列例子填写:
(一)地方审计机关:闽审财通〔2011〕1号
(二)特派办:审深特农通〔2011〕1号
(三)署业务司:审金通〔2011〕1号
二、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参考格式
xxxx(审计机关全称)
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
*审**查〔20**〕**号 签发人:
:
我署(厅、局、办)在对**** (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过程中,发现 **** (单位)在你****设有**** 账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我署(厅、局、办)(或者委托****)对该账户进行查询,请予协助、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附:账户名称:
开户金融机构名称:
账号:
查询内容:
查询人: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以上查询事项,请你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依法严格保密。否则,将依法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盖章或者主管人员签名确认:
****年**月**日
[说明:对因群众举报等原因,审计机关无法提供被审计单位准确的账户名称或者账号的,可不表述具体账号,但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说明。]
三、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参考格式
xxxx(审计机关全称)
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审**查〔20**〕**号 签发人:
:
我署(厅、局、办)在对****(被审计对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调查)过程中,根据相关证据,发现****(单位)以个人名义在你****存储公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我署(厅、局、办)(或者委托****)对该存款进行查询,请予协助、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附:存款人姓名:
开户金融机构名称:
账号或者存款人身份证件号码:
查询内容:
查询人:
(审计机关印章)
****年**月**日
以上查询事项,请你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依法严格保密。否则,将依法提请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盖章或者主管人员签名确认:
****年**月**日
四、封存通知书参考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封存通知书
*审**封〔20**〕**号 签发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署(厅、局、办)决定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对你单位的****(详见封存清单)予以封存。
本通知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通知不服,可以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印章)
**** 年**月**日
[说明:
1.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封存期限一般在7日之内;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的,应当取得审计机关负责人书面批准,告知被审计单位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2.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的,还应在第一段写明:存放封存资料、资产的设备(或者设施)由你单位负责保管(或者看管),未经我署(厅、局、办)批准,不得擅自启封。
3.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采取封存措施不服的,应当向审计署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不服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审计署采取封存措施不服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审计署特派办或者地方审计机关采取封存措施不服的,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要求,结合各省的具体规定,向特派办或者地方审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审计报告参考格式
****(审计机关全称)
审计报告
*审**报〔20**〕**号
被审计单位:****************
审计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全称或者规范简称)派出审计组,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被审计单位全称或者规范简称。写全称时还应注明“以下简称****”)****(审计范围)进行了审计,****(根据需要可简要列明审计重点) ,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被审计单位简称)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全称或者规范简称)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说明:
1.审计依据和审计范围应当与审计通知书保持一致。
2.被审计单位作出书面承诺的,应注明。
3.采取跟踪审计等特殊审计方式的,应当写明。]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
[说明:
1.本部分简要表述被审计单位、资金或者项目的背景信息,如被审计单位性质、组织结构;职责范围或经营范围、业务活动及其目标;相关财政财务管理体制和业务管理体制;相关内部控制及信息系统情况;相关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适用的绩效评价标准等。
2.本部分反映的内容应当与项目审计目标密切相关。
3.一般不得引用未经审计核实的数据,如必须引用,应当注明来源。]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
******************************************************************************************。
[说明:
1.本部分应围绕项目审计目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其他标准,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评价。
2.本部分既包括正面评价,也包括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的简要概括。
3.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4.审计评价意见不能与审计发现的问题相矛盾。
5.本部分还可对被审计单位执行以往审计决定情况和采纳审计建议情况作出总体评价。
6.审计评价用语要准确、适当,以写实为主。]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处罚)意见
*************************************************************************************************。
[说明:
1.此部分反映的问题主要包括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问题、影响绩效的突出问题、内部控制和信息系统重大缺陷等。
2.反映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问题的,一般应表述违法违规事实、定性及依据、处理或处罚意见及依据;反映影响绩效的突出问题的,一般应表述事实、标准、原因、后果,以及改进意见;反映内部控制和信息系统重大缺陷的,一般应表述有关缺陷情况、后果及改进意见。
3. 依法需要移送的问题也应在本部分反映,但涉嫌犯罪等不宜让被审计单位知悉的事项除外。对移送处理的问题,一般应表述事实和移送处理意见。
4.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合理归类,按照重要性原则排序。如发现以前年度审计决定未执行的问题,一般列在当年查出的问题之后。
5.每类问题一般应列有小标题。小标题一般应包含对问题的定性和金额,小标题应当准确、适当。
6.在引用法律和法规时,一般应列明文件名称、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在引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一般应列明发文单位、文件名称、发文号、具体条款号及条款内容。
7.处理处罚意见应当具体、可落实。对相关问题的移送处理意见一般表述为“此问题***已(将)移送*******处理”。
8.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已经整改的,应当表述有关整改情况。
9.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研究关注的问题,根据情况可以在本部分表述,或者另列一类“其他需要研究关注的问题”予以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