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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2020-09-29  来源: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石家庄市鹿泉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记录,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环节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法定执法程序,明确各类执法行为的记录内容、记录方式,并严格按规定进行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和储存方式,逐步建立基于计算机网络、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记录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程序启动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依职权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来源、启动原因(如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移交转办交办)等情况进行记录;

(二)依申请启动的,应当对执法事项的申请、补正、受理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

(二)询问情况;

(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四)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

(五)抽样取证情况;

(六)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

(七)证据保全情况;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九)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权利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等情况;

(十)听证、论证情况;

(十一)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

(二)执法科室、所拟作出决定情况;

(三)法制审核情况;

(四)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五)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六)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送达情况;

(二)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

(三)行政强制执行情况;

(四)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五)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文字记录

 

第十条  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文书、内部审批文书、听证文书、送达文书等书面记录。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执法文书格式范本,结合实际,规范行政执法各类文书格式。

第十二条  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规范、完整、准确,并加盖本局印章,载明签发日期。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指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指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十四条  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经办机构负责人意见、审核人员的审核意见、机关负责人意见等,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第十五条  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  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

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

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

第四章  音像记录

 

第十七条  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仪器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应当与文字记录相衔接。

第十八条  各执法机构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根据实际进行音像记录;对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根据本局的执法职责、执法程序、执法类别,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和执法行为用语指引,明确音像记录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对音像记录进行规范。

第二十条  各执法机构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一)现场执法环境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取证情况;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与行政执法相关的重要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据;

(四)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财物、场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情况;

(六)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及有关人员释法的情况;

(七)根据实际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

 

第五章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在进行音像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音像记录设备,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六章 全过程记录资料归档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管理,明确至少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保存、使用管理以及音像记录设备的存放、维护、保养、登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管理。

根据风险情况,合理确定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各类音像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和保存方式。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

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资料应当制作成光盘归档保持,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毁损、删除、修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条  根据执法工作需要,按照工作必需、性能适度、安全稳定的原则,配备音像记录设备,装备全程监控的询问调查室等设施,局办公室对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所需要的询问室、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予以保障。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

(二)未进行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三)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四)未归档保存或者未按规定归档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

(五)擅自毁损、删除、修改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资料的;

(六)泄露音像记录信息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