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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及配套制度
2019-05-23  来源:网站建设1  浏览次数:2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相关制度的通知
各市场所,机关各科室、协会: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制定了我局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  1.《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2.《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稽查工作制度》
      3.《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手持执法终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4.《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5.《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仪现场执法活动规范用语示范》
      6.《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使用管理规定》
      7.《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询问室使用管理规定》
      8.《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询问室规范用语》
      9.《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询问室使用流程》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附件1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全过程记录;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全过程音像记录。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通过文字记录、同步音像记录、采集电子数据等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应当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配备照相机、摄影机、执法记录仪、手持移动执法终端等影像设备,装备全程监控的询问调查室等设施,严格按照《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手持执法终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询问室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应当全面、准确、真实、完整,执法文书应当符合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声像信息不得剪接、删改,电子数据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及时上传数据中心(或平台)。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声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两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对日常检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八条  行政执法文字记录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执法文书制作要求,所有文书应当由相关责任人、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不得缺项漏项。行政执法文书记载的时间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从所要进行的执法事项开始时记录,至执法事项办结后结束。
第十条  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用语,记录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
(二)执法人员对管理相对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自到达检查地点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检查地点门头及周边环境进行拍摄后,进入检查单位;检查完毕后应再次对检查地点门头进行拍摄后关闭执法记录仪,检查过程中不得中断拍摄。
(三)检查结束后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采集监督检查的电子数据。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是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违法行为开展立案查处,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执法活动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及时录入行政处罚案卷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传至信息系统。
(二)违法案件的询问、听证应当使用调查询问室,并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等执法文书。
(三)行政执法人员询问案件当事人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当事人核实询问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等需要送达到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在送达时,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影像设备录音录像,需要告知权利义务的必须告知。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是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所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
(一)执法人员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务清单》等执法文书。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影像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第十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正式在编人员并通过行政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十四条  实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设备装备管理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当事人核实内容、当事人签字确认等过程。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并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录音录像资料信息按要求刻录成光盘并妥善保存。行政执法案件全过程记录的光盘随案卷保存。
第十七条 各执法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保存,各执法机构资料管理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或案件办结后,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及时组卷,并记录制作单位、制作人、制作时间、执法活动或案件名称编号、立卷时间等信息。
第十八条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信息保存期限为两年,案卷保存期限按照有关规定的时限保存。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的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记录的使用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声像资料是保障管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责任的依据。对案卷、声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局主要领导、局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查阅。
第二十一条  本机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二条  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查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调用单》后,由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六章 记录设备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执法机构应严格按照《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手持执法终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规范使用和维护记录设备,并进行定期保养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使用照相机、摄像机等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第二十六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检查和考评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监察机构按照《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稽查工作制度》的要求,负责对本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检查。不定期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及时通报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并纳入个人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年度考核挂钩。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二)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三)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四)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五)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字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稽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落实执法责任制,保障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全过程记录的稽查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稽查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辖区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稽查工作。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稽查,并开展对全区市场大驾光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稽查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稽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作执法全过程文书、影像资料、电子数据记录;
(二)是否按规定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记录;
(三)各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是否规范使用文书,录音录像是否完整;
(四)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执法人员是否存在执法过错;
(五)其他需要稽查的内容。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对本机构执法过程全记录的稽查工作。每季度随机调取1-2个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结合行政处罚案卷,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稽查要求,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检查执法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调取有关案卷执法文书、询问录音录像等资料,并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八条  对稽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制作稽查笔录,并于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稽查意见。
第九条  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进行随意删改,弄虚作假的;
(三)违法规定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致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不当造成记录毁损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附件3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手持执法终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手持执法终端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其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手持执法终端由局办公室按工作需要分配给各执法机构使用,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执法机构实行统一规范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三条  手持执法终端设备使用人员要加强对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熟练掌握各项基本功能和使用方法,按规范操作,保证正常使用。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手持执法终端时,严禁擅自安装、保存工作以外的任何程序、软件,严禁使用手持执法终端设备登录互联网进行聊天、游戏等娱乐活动,一经发现按违纪论处。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使用手持执法终端。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附有手持执法终端生成的《现场笔录》等标准化执法文书。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手持执法终端上传监督执法或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数据前,应当使用便携式打印机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标准化执法文书。便携式打印机不能正常使用或其他不能正常打印执法文书时,可以使用填写式行政执法文书。使用填写式文书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文书相关规定。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定期统计各执法机构手持执法终端使用情况并上报相关领导。政策法规科负责定期对执法机构手持执法终端使用进行考核通报。
附件4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行政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日常监督检查、违法案件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均应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五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应当在该单位门口或显著标志前开启执法记录仪,录制执法人员在现场情况,并同步录音:“今天是*年*月*日,执法人员***、***...(逐一说明)到**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拟定的检查内容有1...2...3...”。
第七条  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声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应当与相应文书记载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八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九条  各执法机构负责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声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储存,按照被监督单位名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并在每项执法活动结束后的2日内将全过程记录的声像资料刻录成盘、随卷保存、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作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手持存储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  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应当由档案室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科对行政执法人员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本机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方可调用。任何个人不得私自调用已归档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非本机构人员(单位)需要调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签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调用单》后,由档案管理员提供复制信息,并记录在案。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过程的;
(二)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或引发群众信访、投诉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记录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五)不按规定储存、保管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的;
(六)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附件5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记录仪现场执法活动规范用语示范
一、执法活动开始前
“我们是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逐一说明),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今天是*年*月*日,现对你(或你单位)......(监督检查内容)等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请你(你们)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本次监督检查将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执法文书。同时你(你们)对所说的话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你说一下你的姓名,身份证(核实身份证件并记录身份证号),职务(或与被检查单位关系)”。
二、执法活动期间
结合执法活动内容按照要求进行必要的语言交流。要求重点突出,依据明确,表述规范,表达清晰,文明礼貌。表述尽量用法言法语。
三、执法活动结束时
“现场监督检查(本次询问或调查)到此结束,请核对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并签字。”
附件6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音像信息的采集和使用,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包括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终端和执法记录仪信息管理系统,用于采集和管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执法音像信息。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采集和管理音像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工作站的日常维护和音像信息管理。
第五条 各执法机构应当对所使用的执法记录仪进行编号管理,编号规则为“机构名称+序号”。
各执法机构应当登记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实行专机专用,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在完成当天执法任务后,将执法记录仪连接到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终端上传执法记录信息并登录执法记录仪信息管理系统编辑执法记录音像的备注信息。
备注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检查时间、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终端储存音像信息不少于2年,执法人员应当及时下载作为案件证据的执法音像信息并刻盘保存,保存期限应当同案卷保存期限一致。
第八条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删除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终端储存的音像信息。确需删除的应当由执法人员填写书面申请,说明影像信息录制时间、录制内容、删除原因等经主管局长签字批准后报信息宣传处删除。
办公室应当对删除的音像信息登记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存在违反行为立案调查的;
(二)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的;
(四)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条 法制监察机构应当对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及信息采集情况进行抽检并建立检查台账。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
第十一条 有下列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信息采集工作站,致使执法记录信息损毁、丢失,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擅自对执法记录音像信息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违反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7
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调查询问室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调查询问室使用管理,保障执法工作依法、文明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调查询问室是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等进行询问的专门场所,其他人员不得随意使用,严禁非办案人员进入询问室。
第三条  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需就案情对当事人、证人、被侵害人等调查询问时、当事人陈述申辩时、组织听证时必须在调查询问室进行,并全程进行录像。
第四条  调查询问室的管理由政策法规科负责,并定期对调查询问室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调查询问影像资料。
第五条  各执法机构使用调查询问室时应进行登记,领取钥匙。调查询问结束后,先要求被询问人离开,对调查询问室进行清洁打扫后将钥匙交还法制监察机构处。
第六条  调查询问时,调查询问室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不得同时询问多名相关人员。
第七条  执法人员调查询问时,要首先向被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宜。
第八条  调查询问的声像资料随执法事项的其他资料一同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作为行政执法处罚案件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附件8
调查询问室规范用语
一、调查询问规范用语
1.我们是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现就你(你单位)......事宜向你调查询问,请你(你们)首先介绍一下身份,并出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调查询问将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文书记录,请对有关情况如实回答,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调查询问到此结束,请核对询问笔录并签字。
二、陈述申辩规范用语
1.我们是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现就你(你单位)......一案听取你的陈述申辩,请你(你们)首先介绍一下身份,并出示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2.陈述申辩过程将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请你如实提供陈述申辩的有关事实和理由。
3.我们已听取你的陈述申辩并做了记录,将进一步就你陈述申辩的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查证复核。
三、约谈规范用语
1.我们是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现就......事宜向你(你单位)进行约谈,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2.约谈到此结束,请核对约谈记录并签字。
附件:convt2019052314540011___附件9:_石家庄市鹿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询问室使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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